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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7日

膝關節內施打玻尿酸的健保給付標準

(一) 限經同一院所保守治療及一般藥物治 療時間累計達6個月(含)以上均無效後,至未達需置換人工膝關節之標準且經診斷為退化性膝關節炎疼痛患者 使用。

(二) 病患於注射關節內注射劑期間不得使用NSAID鎮痛消炎藥、類固醇注射劑、及置換人工膝關節,亦不可併做同一部位之復健治療。 

(三) 用法用量依行政院衛生署核定方式: 每週一次,一次一支,每次療程共需注射三次,每年不得超過二個療程。

2017年2月25日

維骨力的健保給付標準

Glucosamine Sulfate藥品,健保核准適應症為「因骨關節代謝機能衰退引發之關節病如頸關節炎、骼關節炎、肩胛關節炎、膝關節炎、背關節炎、骨質疏鬆、骨膜硬化、腰痛、骨折、骨關節營養不良、慢性和亞急性關節炎」,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訂定如下:


(一) 需符合下列各項條件:

1、六十歲以上之膝關節炎病患,其放射線分期(依Ahlbäck分期) stage III(含III)以下(stage I, II, III須於病歷中記載或附報告)。

2、膝關節炎症狀達六個月以上,其Lequesne’s severity index for knee OA至少7 points。


(二) 原則上每日最大劑量為250 mg TID;若病情需要增加劑量,則需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每一療程最長十二週,每次處方均需記錄用藥史及Lequesne’s severity index,療程結束後評估療效,其效果不佳者應即停用;如症狀確有改善,須停藥三個月,方可開始另一療程;每年最多使用二療程。

(三) 開刀置換人工膝關節後,不得使用glucosamine製劑。